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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皇岛市瑞兴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瑞兴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韩利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贵景,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瑞兴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铭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贵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2010年至2011年期间,原告为被告维修车辆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单位车辆维修,被告未能给付原告修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十二辆车的修理费共计37947元,其中八辆车所有权为被告所有,该八辆车均有结算单记载修理费数额,且车辆已经实际交付被告,被告对该八辆车的修理费数额未提出异议,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被告所有的八辆车的维修费288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四辆车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四辆车所有权的权属,且被告对该四辆车发生的修理费不予认可,原告仅以陈立刚、张春辉、郑玉龙签字的结算单证明修理费应由被告给付,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余四辆车的维修费90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瑞兴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费288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9元,由被告负担5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原告负担179元,已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晓勇 审 判 员  宋庆国 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

书记员:许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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