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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皇岛市旭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旭瑞化工有限公司
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李林(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

原告秦皇岛市旭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林,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井德,董事长。
原告秦皇岛市旭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姬鑫良、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未出庭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意见,经本院审核认定事实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因其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原告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采信,一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陈述意见以及本院审核认证的意见,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2012年1月5日,原告秦皇岛市旭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重质纯碱18000吨,单价以随行就市(价格按大化集团重质纯碱辽宁地区到厂月底结算价格为准);结算方式为供方开具增值税及运费发票给需方结算;结算期限为每月每旬支付100万元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月底前付清全部当月货款;违约责任为如需方违约供方有权自次月起终止供货并清偿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供货总额的20%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内容。该合同有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2013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重质纯碱产品的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对购买的重质纯碱的数量、结算价格、结算方式、结算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的其他条款内容与第一份合同相同。2014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第三份重质纯碱产品的购销合同,违约责任为如需方违约供方有权自次月起终止供货并清偿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度供货总额的20%支付。其他合同条款内容对购买的重质纯碱的数量、结算价格、结算方式、结算期限等约定与前两份合同相同。以上三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相继按合同约定进行了供货。2014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对所供货物进行对账和结算。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至2014年3月31日我公司应付结余货款4318208.1元。至今被告未付原告所欠货款4318208.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三份《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三份合同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恪守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所欠货款4318208.1元。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已供货总额的20%支付原告违约金,但原告考虑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主动申请对违约金做出调整,只向被告主张按所欠货款4318208.1元的10%来计算违约金400000元,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过错程度,对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所欠货款4318208.1元的10%来计算违约金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旭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318208.1元及违约金4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4546元,被告全部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三份《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三份合同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恪守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所欠货款4318208.1元。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已供货总额的20%支付原告违约金,但原告考虑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主动申请对违约金做出调整,只向被告主张按所欠货款4318208.1元的10%来计算违约金400000元,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过错程度,对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所欠货款4318208.1元的10%来计算违约金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旭瑞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318208.1元及违约金400000元。
案件受理费44546元,被告全部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宋庆国
审判员:董晓勇
审判员:卢小峰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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