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皇岛市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计伟,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玉,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计伟、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春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消防系统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按合同约定被告承包的消防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两年。工程于2010年1月19日验收合格,于2011年7月17日该工程的地下一层消防水管沟槽式连接管件发生断裂漏水事故,原告并已为此事故支付了688370元的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涉案管件是由山东潍坊顺翔铸造有限公司生产、应由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被告的辩解意见,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后,可再向涉案管件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费用损失688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648元,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 旭 审判员 李春元 审判员 李 楠
书记员:王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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