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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皇岛市励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秦皇岛市励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曹会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女,汉族,秦皇岛市励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周华,男,汉族,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法定代表人韩利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贵景,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励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晓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冬梅,被告委托代理人朱贵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港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市励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03191.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69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李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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