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王某某
秦某某
秦银娥
秦某某
秦某某
秦某某
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马某明
杨立新
原告:秦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秦某某,农民。
原告:秦银娥,农民。
原告:秦某某,农民。
原告:秦某某,农民。
原告:秦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秦银娥、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诉被告马某明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石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秦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秦银娥、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秦银娥、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秦银娥、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秦银娥、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秦银娥、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秦银娥、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秦银娥、秦某某、秦某某、秦某某承担。
审判长:石永军
书记员:董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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