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
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梁金亮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刘春雷

原告:秦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金亮,唐某现代4S店职工。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
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雷,该公司员工。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维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立功,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金亮、被告阳某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刘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某按照50%的比例赔偿。因冀B×××××号车在被告阳某保险投保了交强险,故阳某保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某承担50%的责任。原告秦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经核查为23455.85元(其中阳某保险垫付10000元,李某某垫付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按每天40元计算28天为1120元。误工费按照诉请农林牧渔的标准每年15410元计算180天,误工费为7599.46元。护理费按照服务业的标准每年32045元计算90天,为7902元。交通费本院依据原告住院、出院及复查的次数,酌情支持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8248元计算,二个孩子共计27年,依据原告的伤残系数和扶养人数,费用为11134.80元,××赔偿金依据原告的××等级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186元计算20年,为20372元,由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致残,精神应予以抚慰,本院参照其伤残等级和责任比例,酌情支持1500元,原告诉请的鉴定费2600元是原告的合理支出,应予以支持。二次手术费5000元是原告为了取出身体内的钢板需要的费用,本院为了避免原告的诉累,一并予以支出。被告阳某保险辩称原告误工期限过长,应按照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120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599.46元、护理费7902元、交通费500元,××赔偿金20372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134.80元,合计59008.26元,扣除阳某保险垫付的10000元,实际赔偿原告秦某某各项损失49008.26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某某医疗费1345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22175.85元的50%,为11087.93元。扣除被告李某某垫付款3400元,实际给付7687.93元。
三、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0元,由被告李某某200元,秦某某负担6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某按照50%的比例赔偿。因冀B×××××号车在被告阳某保险投保了交强险,故阳某保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某承担50%的责任。原告秦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经核查为23455.85元(其中阳某保险垫付10000元,李某某垫付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按每天40元计算28天为1120元。误工费按照诉请农林牧渔的标准每年15410元计算180天,误工费为7599.46元。护理费按照服务业的标准每年32045元计算90天,为7902元。交通费本院依据原告住院、出院及复查的次数,酌情支持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8248元计算,二个孩子共计27年,依据原告的伤残系数和扶养人数,费用为11134.80元,××赔偿金依据原告的××等级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186元计算20年,为20372元,由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致残,精神应予以抚慰,本院参照其伤残等级和责任比例,酌情支持1500元,原告诉请的鉴定费2600元是原告的合理支出,应予以支持。二次手术费5000元是原告为了取出身体内的钢板需要的费用,本院为了避免原告的诉累,一并予以支出。被告阳某保险辩称原告误工期限过长,应按照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120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某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599.46元、护理费7902元、交通费500元,××赔偿金20372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134.80元,合计59008.26元,扣除阳某保险垫付的10000元,实际赔偿原告秦某某各项损失49008.26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某某医疗费1345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22175.85元的50%,为11087.93元。扣除被告李某某垫付款3400元,实际给付7687.93元。
三、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0元,由被告李某某200元,秦某某负担66.50元。

审判长: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