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齐分行)。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1号。
负责人王继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邮储银行齐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月民,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军、姜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马明系邮储银行富裕支行信贷员,对于原告的不良记录,系银行信贷系统自动生成,被告邮储银行齐分行在此过程中并无主观过错,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起诉邮储银行齐分行的理由是认为邮储银行富裕支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根据相关法律,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昆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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