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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某某
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某某市藁城区九门乡只都村人。
委托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宗海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该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石某某宏东运输有限公司,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该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石某某宏东运输有限公司,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李艳

书记员:李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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