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委托代理人:王波,黑龙江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龙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法定代表人:陈黎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昭,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娟,该单位职工。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鹤岗市龙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10日,原告秦某某以其与被告鹤岗市龙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玉山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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