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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祝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岗利,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斌,男。(系被告丈夫)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岗利、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邹立荣将无处分权的房屋出卖给被告刘某,事后亦未得到所有权人原告的追认,故原告有权追回争议房屋。被告在购买争议房屋过程中,邹立荣交给被告拆迁审批单的户主是陈宋利,而非邹立荣,可见被告对邹立荣不是争议房屋所有权人是明知的,故被告对争议房屋的取得非善意取得。综上,被告与邹立荣签订的争议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故被告应将争议房屋返还原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坐落于本市工农区德政小区6号楼202室楼房返还原告祝某某。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维琴 代理审判员 : 张 芹 人民陪审员 :杨世秋

书记员:: 吴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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