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
王伟(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李秀英
原告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又名宋锡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
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系被告之妻。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合伙企业转让份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王洪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伟与被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经协商将合伙经营的“百盛达“饭店转由宋某某一人经营,被告宋某某支付给原告祁某某28.8万元利润分成,于2012年4月5日已支,对于原告祁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支付其转让费28.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经协商将合伙经营的“百盛达“饭店转由宋某某一人经营,被告宋某某支付给原告祁某某28.8万元利润分成,于2012年4月5日已支,对于原告祁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支付其转让费28.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洪羽
书记员: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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