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代理人:吴淑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的代理人:艾立鹏,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2018年6月25日,原告祁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祁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书记员:李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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