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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磁县融资中心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磁县邮政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
磁县融资中心
陈玉璋
贺玉成
温建朝(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刘玉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张建辉
郝爱国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
负责人赵振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磁县融资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文全,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玉璋,该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贺玉成,该中心法律顾问。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磁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炳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温建朝、刘玉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
负责人卢建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辉,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郝爱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磁县融资中心、原审上诉人磁县邮政局及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作出(2011)磁民初字第499-1号民事裁定。宣判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磁县邮政局均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邯市立民终字第106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1)冀立民申字第19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志红,被申请人磁县融资中心委托代理人陈玉璋、贺玉成,原审上诉人磁县邮政局委托代理人温建朝、刘玉清及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辉、郝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审判长:霍鸣飞
审判员:张海霞
审判员:郑佳佳

书记员: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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