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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
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马某薇

原告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地址:磁县磁州镇北三环路南童装城31号B-605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磁州镇小营村店村。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磁县宝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社成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申爱慧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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