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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金海、王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程文生
苏金海
王某某

原告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魏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文生,男,农民,住磁县。
被告苏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金海、王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磁县利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宏峰
审判员:王志芳
审判员:林冬

书记员:崔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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