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
刘金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张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
许建宇
刘某某
许建宇、刘某某的
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海山
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刘金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市路北区建设路佰佶计算机配件经营部职员,住唐某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侧。机构代码67992017-9。
负责人张顺福,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建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某市。
被告许建宇、刘某某的
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机构代码78080008-3。
负责人杨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山,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许建宇、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长: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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