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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
石永生(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石某,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石永生,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永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海虹
审判员:杨金水
审判员:赵兴

书记员: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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