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胡玉安(谷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兰武
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石花镇后畈社区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681106xxxx。
委托代理人胡玉安,谷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179764xx-6。
负责人程鸿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武,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以其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以其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余启斌
审判员:张海军
审判员:尚燕
书记员: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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