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贾拥军
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拥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贾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志军
审判员:赵付堂
审判员:白志秀
书记员: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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