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贾拥军、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诉请与案件事实不符,原告石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拥军、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拥军、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李春艳
审判员 张国强
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
书记员: 赵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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