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
赵燕翔(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
籍晓雪(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贾畅
周某某
代某
原告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燕翔、籍晓雪,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贾为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畅,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某某。
被告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周某某、代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鑫睿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雷
审判员:闫晓娜
审判员:李继刚
书记员:张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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