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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家庄市三凤水泥厂与被告耿某某、于翔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家庄市三凤水泥厂
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王森(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耿某某
于翔宇

原告石家庄市三凤水泥厂
地址:灵寿县正南路路西。
负责人:尹花书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森,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兴县。
被告于翔宇,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三凤水泥厂与被告耿某某、于翔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三凤水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三凤水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春玲
审判员:刘俊锋
审判员:于辉

书记员:李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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