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玄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芳,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立民,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彩霞,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一片天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7.00元,由原告石某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亚欣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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