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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与被告高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
刘兆祥(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
高连海
崔德军(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某,男,1969年3月1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刘兆祥,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连海,男,1965年10月9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崔德军,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高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时间收集补足一些相关证据,原告石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方明
审判员:庞庆祝
审判员:王晓军

书记员: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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