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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单某某、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保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
李喜佳
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单某某
魏冀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原告石某某,女,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喜佳(系原告之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康滨,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魏冀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中路。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单某某、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立案后,本案在送达应诉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但原告未提供新的地址,以致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明确、准确的被告信息,本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信息,致使诉讼无法进行,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供明确、准确的被告信息,本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信息,致使诉讼无法进行,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英俊
审判员:鲍红莲
审判员:杨顺才

书记员: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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