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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矫XX与被告黑龙江中盟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矫xx,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铁锋区检察院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王仔花苑社区101组,身份证号2302021975063006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贵,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盟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嘉和国际小区C-6号楼。
法定代表人:舒鸿南,该公司经理。

原告矫x与被告黑龙江中盟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矫xx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矫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1.00元,减半收取3390.50元,由原告矫xx负担。

审判员  李福龙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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