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矫xx,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铁锋区检察院干部,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王仔花苑社区101组,身份证号2302021975063006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贵,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盟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嘉和国际小区C-6号楼。
法定代表人:舒鸿南,该公司经理。
原告矫x与被告黑龙江中盟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矫xx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矫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1.00元,减半收取3390.50元,由原告矫xx负担。
审判员 李福龙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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