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眉县祥龙工业制线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渭河大桥收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翟社仓,系该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东,系该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卞官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祥龙工业制线厂与被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县祥龙工业制线厂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眉县祥龙工业制线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县祥龙工业制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眉县祥龙工业制线厂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
审判员 刘晓东
书记员:李静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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