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相艳平,女,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麓林山。法定代表人:杨久虎,职务:总经理。被告:孟某某,男,汉族,鹤岗市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鹤岗市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相艳平与被告鹤岗市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相艳平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相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相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陈 敏
审判员 : 刘 涛
审判员 :郭春华
书记员::董鹤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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