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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与被告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白某,男,满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原告白某与被告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被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某某、陈某某偿还借款99200元;2、要求被告付某某、陈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日,被告付某某分两次在原告白某处借款99200元,经原告白某索要,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没有偿还。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共同债务,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被告付某某在原告白某处借款30000元,2014年11月1日,被告付某某给原告白某出具一份借据,金额为37200元,其中7200元为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2014年9月10日,被告付某某在原告白某处借款60000元,2014年11月1日,被告付某某给原告白某出具一份借据,金额为62000元,其中2000元为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白某索要,被告付某某一直未偿还。另查明,被告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与200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要求被告付某某偿还借款99200元,有被告付某某出具的借据两份在案为凭,被告付某某对此借据没有异议,其中虽有9200元为利息,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9200元应计入本金,故原告白某要求被告付某某偿还借款9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白某要求被告陈某某共同承担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告陈某某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白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白某借款99200元;
二、被告付某某、陈某某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付某某、陈某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

审判员  张守林

书记员:祝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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