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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
郭庆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雄县支公司)。
负责人刘晓东,公司经理。
地址:雄县文昌大街西段路南。
被告郭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翠仿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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