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谷焕平,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白某彬,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白某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白某某再次起诉继承纠纷,虽然被告变更为白某某的子女白某彬、白某某,但本次诉讼与(2014)铁民初字第834号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本次诉讼违反了民事法律“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本院对白某某的起诉不予以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才振军 审 判 员 姜 兴 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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