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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白某、韩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董莉(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
白某
白某龙
谷焕华(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
韩某

原告白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董莉,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白某龙(白某父亲),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谷焕华,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住所地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谷焕华,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白某、韩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董莉、被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某龙、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谷焕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位于铁锋区和平小区33号楼4单元101号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为原告父亲白吉祥,白吉祥去世后,原告白某某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该房屋,并将该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现该房屋被原告堂弟白某及弟媳韩某占用至今,此期间原告多次告知二被告,要求二被告从该房屋迁出,但二被告拒不迁出。
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从铁锋区和平小区33号楼4单元101号房屋中迁出,将上述房产返还原告。
被告白某及韩某辩称:原告无权取得白吉祥铁锋区龙华小区33号楼4单元1层1号房屋的所有权。
一、原告不是白吉祥的亲生儿子,其没有继承权。
白吉祥1960年10月左小腿在工作中遭受电击导致工伤,后期性功能逐渐减退。
白吉祥的长子白庆彬是1973年出生的,次子白某某于1977年出生,故二人不可能是白吉祥的儿子,系白吉祥之妻在婚内与他人婚外情所生。
白吉祥生前从未承认过这两个儿子,白吉祥在1990年的离婚诉讼时曾向法院提出,要求对两人进行血型(亲子)鉴定,但法院没有予以理会,才导致今天这个复杂的局面。
现在科技发展了,答辩人请求法院对原告与白吉祥进行亲子鉴定;二、原告在白吉祥生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其无权继承遗产。
因白吉祥始终不承认两个儿子,白吉祥与妻子冯桂芝经常打架,冯桂芝还唆使长大的儿子对白吉祥进行殴打致其左臂骨折、门牙掉落,有当时齐齐哈尔国营和平机器制造厂调解办公室的证明为证。
1990年白吉祥与冯桂芝离婚后,白庆彬和白某某再没有与白吉祥共同生活过,直到白吉祥去世都没有见过面,两人对白吉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
因此本案所涉房屋产权证及房屋钥匙在被告父亲白某龙手里中,被告也因此住进白吉祥的遗产房屋中。
按照中国的传统,房照和房屋钥匙都应该交给亲生儿子才对;三、被告父亲白某龙及被告夫妻在白吉祥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白某龙有权继承白吉祥的遗产。
白吉祥受伤后,身体每况愈下,到后期生活已不能自理。
被告人一家给白吉祥送吃送穿,每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
在白吉祥病故时,是被告的父亲白某龙为白吉祥整容、净身、安葬并为白吉祥购买了墓地。
被告一家对白吉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被告父亲白某龙有继承白吉祥遗产的权利。
为此,白某龙将另案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本案应中止审理;四、原告取得齐字第S201607895号房屋权属证书的程序违法,法院应予以撤销。
因被告一家对白吉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白吉祥生前曾口头答应在他去世后,本案所涉房屋就归白某龙所有,还亲手将该房屋的房照交给了白某龙。
因白吉祥和白某龙都是普通的老百姓,不懂法,中国人又对死亡的事很忌讳,故在白吉祥生前双方没有商谈立下遗嘱的问题。
本案所涉房屋房产证原件一直在白某龙处,从未丢失过。
原告在产权处办理房证时谎称房证丢失并登报声明,补办了房证后才将房屋过户到了原告的名下。
原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房产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取得房产证的程序违法,法院应予以撤销。
最后,二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补交了该房屋的陈欠款,原告应返还被告装修费用50,167.00元、垫付陈欠款8,271.24元、丧葬费14,560.00元,以上共计72,998.24元。
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本案中根据原告白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33号楼04单元01层01号房屋所有权,其系该房屋合法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虽该房屋现实际占用人白某、韩某称白吉祥生前称该房屋归白某龙所有,白某龙该房屋交由二被告使用,但白某龙并非该房屋权利人,无权处分本案所涉房屋,故原告要求二被告从本案所涉房屋迁出应予准许,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给予二被告留有一定的合理时限。
关于二被告主张,白某龙已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白某龙非本案当事人,其另行主张案件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对原告要求中止案件理之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庭审中称白某龙为白吉祥支付了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可由白吉祥另行向原告主张。
综上《中华民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33号楼04单元01层01号房屋迁出,将该房屋返还原告白某某。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本案中根据原告白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33号楼04单元01层01号房屋所有权,其系该房屋合法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虽该房屋现实际占用人白某、韩某称白吉祥生前称该房屋归白某龙所有,白某龙该房屋交由二被告使用,但白某龙并非该房屋权利人,无权处分本案所涉房屋,故原告要求二被告从本案所涉房屋迁出应予准许,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给予二被告留有一定的合理时限。
关于二被告主张,白某龙已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白某龙非本案当事人,其另行主张案件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对原告要求中止案件理之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庭审中称白某龙为白吉祥支付了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可由白吉祥另行向原告主张。

综上《中华民人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小区33号楼04单元01层01号房屋迁出,将该房屋返还原告白某某。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审判长:王睿

书记员:赵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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