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德
李某某
建昌县人民政府
原告白某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建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洪升。
原告白某德、李某某诉被告建昌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白某德、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白某德、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德、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某德、李某某承担。
原告白某德、李某某诉被告建昌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白某德、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白某德、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德、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某德、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丽娟
审判员:孙彬
审判员:刘久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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