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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德、李某某诉被告建昌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白某德
李某某
建昌县人民政府

原告白某德。
原告李某某。
被告建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洪升。


原告白某德、李某某诉被告建昌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白某德、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白某德、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德、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某德、李某某承担。

原告白某德、李某某诉被告建昌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白某德、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白某德、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德、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某德、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丽娟
审判员:孙彬
审判员:刘久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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