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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李某某
张新水
张艳峰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告张新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间市。
被告张艳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新水、张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张新水、张艳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所欠原告借款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张新水、张艳峰应该对李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白某某借款55000元,被告张新水、张艳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88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被告张新水、张艳峰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所欠原告借款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张新水、张艳峰应该对李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白某某借款55000元,被告张新水、张艳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88元,保全费57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被告张新水、张艳峰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王文杰

书记员:胡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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