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
曹春
白某
白某枝
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委会
郝军
赵建斌
原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原告曹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原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原告白某枝,女,1951年11月21日,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以上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建宏,职务:村主任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郝军,南关村委会调解主任。
被告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南关村委会法律顾问。
原告白某诉被告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委会地役权纠纷一案、原告曹春诉被告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委会地役权纠纷一案、原告白某诉被告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委会地役权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枝诉被告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委会地役权纠纷一案、原告白某、白某、白某枝诉被告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委会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五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曹春、白某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永峰、被告委托代理人郝军、赵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四原告主张享有坐落于被告南关村东河楞、南河楞的自留地分别为白某0.4亩、白云0.6亩、白某0.6亩、白某枝0.8亩、曹春1.2亩的占地补偿款及土地租赁费,取决于四原告对该争议土地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争议自留地分别由白某、白云、李付花、白某枝、曹春在1984年3月7日分得,并取得阳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留地使用证,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2000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阳原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关于认真整顿“两田制”的精神,在阳发(1998)31号文件中明确“在第二轮承包时,自留地也应统一转为责任田,签订新一轮承包合同,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因此,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书是承包方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依据。本案四原告主张的争议土地,因未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故四原告依法对本案争议土地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另主张“被告南关村委会欺骗了原告,采用暗箱操作的手段,没有将原告的自留地上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且取消原告自留地是被告的单方行为”,对此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四原告主张应享有争议土地的占地补偿款及土地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曹春、白某、白某枝的诉讼请求。
原告白某案案件受理费1091.6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原告曹春案案件受理费2366.66元由原告曹春负担、原告白某案案件受理费661.1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原告白某枝案案件受理费1522.20元由原告白某枝负担、原告白某、白某、白某枝案案件受理费1091.65元由原告白某、白某、白某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四原告主张享有坐落于被告南关村东河楞、南河楞的自留地分别为白某0.4亩、白云0.6亩、白某0.6亩、白某枝0.8亩、曹春1.2亩的占地补偿款及土地租赁费,取决于四原告对该争议土地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争议自留地分别由白某、白云、李付花、白某枝、曹春在1984年3月7日分得,并取得阳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留地使用证,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2000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阳原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关于认真整顿“两田制”的精神,在阳发(1998)31号文件中明确“在第二轮承包时,自留地也应统一转为责任田,签订新一轮承包合同,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因此,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书是承包方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依据。本案四原告主张的争议土地,因未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故四原告依法对本案争议土地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另主张“被告南关村委会欺骗了原告,采用暗箱操作的手段,没有将原告的自留地上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且取消原告自留地是被告的单方行为”,对此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四原告主张应享有争议土地的占地补偿款及土地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曹春、白某、白某枝的诉讼请求。
原告白某案案件受理费1091.6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原告曹春案案件受理费2366.66元由原告曹春负担、原告白某案案件受理费661.1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原告白某枝案案件受理费1522.20元由原告白某枝负担、原告白某、白某、白某枝案案件受理费1091.65元由原告白某、白某、白某枝负担。
审判长:程东风
审判员:郭德福
审判员:王利平
书记员:宫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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