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
代理人赵玉新
王利平
曹水合
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杨花庄村人,现住磁县磁州镇兴仁街,系磁县梧桐桩矿职工,身份证号:13042719770228593X。
原告代理人赵玉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53号院27号楼1单元5号,身份证号:xxxx,系白某某表兄。
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磁县磁州镇槐树屯村二街17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曹水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磁州镇槐树屯村五组344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曹水合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水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水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应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水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应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长:崔有叶
审判员:张玉红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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