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
葛延民(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
李宝某
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委托代理人葛延民,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宝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俊亮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温长水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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