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李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侯成
杨某某
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淑霞
候卫东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侯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李淑霞,女,汉族,职工,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候卫东,男,汉族,职工。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李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被告杨某某的申请,依法追加李淑霞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候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献红、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淑霞的委托代理人候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白某某在2008年至2009年5、6月份期间通过被告给涉城镇西岗村综合市场工地上白灰料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下欠原告白某某剩余的白灰款8400元。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李淑霞在2009年3月15日合伙后,共同负责给涉城镇西岗村综合市场工地上白灰料,并负责给上料人结算款项,但被告李淑霞已于2009年6月6日退伙,且原告白某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下欠的8400元白灰款发生在被告李淑霞退伙前,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原告白某某要求被告李淑霞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中,被告杨某某承认已将下欠原告白某某的白灰款8400元都给了被告李某某,但被告李某某予以否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杨某某不论是否将下欠原告白某某的白灰款8400元给付被告李某某,均不影响被告杨某某和李某某对发生在共同合伙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白某某的上述8400元白灰款应由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关于利息部分,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原告白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从2012年6月21日起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某某白灰款84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各自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白某某在2008年至2009年5、6月份期间通过被告给涉城镇西岗村综合市场工地上白灰料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下欠原告白某某剩余的白灰款8400元。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李淑霞在2009年3月15日合伙后,共同负责给涉城镇西岗村综合市场工地上白灰料,并负责给上料人结算款项,但被告李淑霞已于2009年6月6日退伙,且原告白某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下欠的8400元白灰款发生在被告李淑霞退伙前,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原告白某某要求被告李淑霞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中,被告杨某某承认已将下欠原告白某某的白灰款8400元都给了被告李某某,但被告李某某予以否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杨某某不论是否将下欠原告白某某的白灰款8400元给付被告李某某,均不影响被告杨某某和李某某对发生在共同合伙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白某某的上述8400元白灰款应由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关于利息部分,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原告白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从2012年6月21日起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某某白灰款84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各自承担25元。

审判长:李红高
审判员:孙素芳
审判员:杨书亮

书记员:赵敏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