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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白秋某
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原告:白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32XXXXXXXX。
被告:白秋某,住隆化县。电话:136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清。对双方的争议,原告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久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清。对双方的争议,原告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久升的起诉。

审判长:钱宝莲
审判员:张洪洋
审判员:王东民

书记员:闫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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