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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建国诉被告磁县第一中学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建国
磁县第一中学
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申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讲武城镇申庄村五组10号,身份证号:130427199106013718。
被告磁县第一中学。
住所地:磁县磁州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和志坤,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建国诉被告磁县第一中学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建国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第一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建国撤回对被告磁县第一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应减半收取为200.5元,由原告申建国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建国撤回对被告磁县第一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应减半收取为200.5元,由原告申建国承担。

审判长:崔有叶
审判员:张玉红
审判员:谢振红

书记员: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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