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
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申某某
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申庄村。
委托代理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申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申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
审判长:韩红强
审判员:孟海江
审判员:侯永平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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