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路某某
贾某某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张红艳
吕伟
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
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李继坤,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女,该支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吕伟,男,该支公司员工。
经申请人申某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望民保字第031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路某某驾驶的冀FXXXXX号轿车一辆。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路某某驾驶的冀FXXXXX号轿车一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路某某驾驶的冀FXXXXX号轿车一辆的扣押。
经申请人申某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望民保字第031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路某某驾驶的冀FXXXXX号轿车一辆。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路某某驾驶的冀FXXXXX号轿车一辆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路某某驾驶的冀FXXXXX号轿车一辆的扣押。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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