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
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刑天祥
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杨国松
原告申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刑天祥。
委托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许玉国,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杨国松。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申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刑天祥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5日10时20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冀D×××××号
小型普通客车沿邯大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平县辛庄营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追尾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及时送往魏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转至广平县人民医院就医。
经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广公交认字(2013)第091号
认定书
认定,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冀D×××××号
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刑天祥,该事故车辆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广平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广平县人民法院
依法判令
:1、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电动车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2、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依法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刑天祥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虽然是登记车主但是并非是实际车主,实际车主是张某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2、事故车辆参加有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同保险公司的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次交通事故经广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632.16元(医疗费4462.16元、营养费27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628元(护理费936元、误工费2392元、交通费300元),共计9260.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次交通事故经广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632.16元(医疗费4462.16元、营养费27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628元(护理费936元、误工费2392元、交通费300元),共计9260.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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