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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芝彪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芝彪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闫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芝彪,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清河县。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李振波,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闫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芝彪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芝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芝彪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芝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惠军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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