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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红某与被告陈永顺、魏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红某
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陈永顺
魏某

原告田红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顺,住涿州市。
被告魏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某与被告陈永顺、魏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书记员: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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