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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杨某某

原告田某某,男,1958年,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被告杨某某,女,1971年。系刘某某之妻。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万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归还借款30000元,逾期利息46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680元,合计为34680元。
三持22.4被告解除合同和给付所欠租金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归还借款30000元,逾期利息46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680元,合计为34680元。
三持22.4被告解除合同和给付所欠租金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闫军
审判员:殷跃进
审判员:李成

书记员:乔瑞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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