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田某某等人与被告王华丰等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管淑霞
廖莉娟
田园
田笑维
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王华丰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河北惠阳牧业有限公司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住望都县。
原告管淑霞,住望都县。
原告廖莉娟,住望都县。
原告田园,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廖莉娟,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田园母亲。
原告田笑维,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廖莉娟,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田笑维母亲。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丰,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惠阳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中韩庄乡柳陀村。
法定代表人刘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管淑霞、廖莉娟、田园、田笑维与被告王华丰、河北惠阳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管淑霞、廖莉娟、田园、田笑维于2016年3月2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管淑霞、廖莉娟、田园、田笑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五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管淑霞、廖莉娟、田园、田笑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进平
审判员:张巧云
审判员:徐文芳

书记员:牟海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