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管淑霞
廖莉娟
田园
田笑维
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王华丰
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河北惠阳牧业有限公司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住望都县。
原告管淑霞,住望都县。
原告廖莉娟,住望都县。
原告田园,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廖莉娟,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田园母亲。
原告田笑维,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廖莉娟,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田笑维母亲。
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丰,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惠阳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中韩庄乡柳陀村。
法定代表人刘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管淑霞、廖莉娟、田园、田笑维与被告王华丰、河北惠阳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管淑霞、廖莉娟、田园、田笑维于2016年3月2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管淑霞、廖莉娟、田园、田笑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五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管淑霞、廖莉娟、田园、田笑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五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进平
审判员:张巧云
审判员:徐文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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