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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无业。
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韦安兵 审判员  王西武 审判员  吴 杰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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