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无业。被告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韦安兵 审判员 王西武 审判员 吴 杰
书记员:王欣平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