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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彭锁龙,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小旦,成年。委托代理人安冬玮,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周小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志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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