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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鸭山龙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岭东区。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双鸭山龙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富强区福双路西256-1号(安邦现代城道西)。
法定代表人赵连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向国,黑龙江褚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双鸭山龙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田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李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3.00元,收取1568.25元,由原告田某某、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妍

书记员: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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